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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6574日期:[ 2012/12/1 ]
一、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
减免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多次住院,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60元;年满100岁、精神病和艾滋病不计起付线;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移植手术、重型再障、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一年记一次起付线;
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不超过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支付比例:扣除自费、自付后,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增加2%,60增加4%,70增加6%,80增加8%,90增加10%。
个人自付费用包括:乙类药品10%;单项价格在1000元手术10%;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20%的费用;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只须二甲医院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诊断证明,二类记一次起付标准、三类计算两次,不再降低。
1、职工因工作调动,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 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 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部退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部退养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部退养生活费有增长的,按增长后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
5、与用人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
6、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按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8、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也可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统筹。
9、 参保人员终止缴费并在成都市统筹区域外就业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0、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11、  参保人员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
12、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的标准为:
(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病房床位费上浮30%;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13、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医院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血(含成份血)的费用,按医院供患者使用价格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因抢救或患下列病种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g/L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具体病种为: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
14、 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标准支付。本人全额垫付,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适用对象:
有本市户籍,男满60、女满50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有本市户籍,年满18岁的农村居民;市属学校、幼托机构及有本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缴费标准:一档10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三档300元/人/年;学生儿童120元/人/年;财政补助80元/人/年;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一档4万元,二档5万元;三档6万元,儿童8万元;
支付比例:扣除自费自付后,一档在三级医院为35%,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60%;二档在三级医院为50%,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80%;三档在三级医院为65%,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85%;儿童一档在三级医院为50%,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80%;生育补助定额:产前100元,分娩一级医院700元,二、三医院800元。
个人自付费用包括:乙类药品20%;单项价格在1000元手术20%;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20%的费用;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只须二甲医院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诊断证明,二类、三类计算两次,不再降低。
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普通住院病房床位12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儿科病房床位费上浮30%;各级结核病医疗机构、传染病医疗机构、精神病医疗机构及各级综合医疗机构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血(含成份血)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2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因抢救或患下列病种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g/L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2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具体病种为: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