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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7252日期:[ 2014/1/21 ]
一、  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
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
第四类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慢性肾脏病。
二、  哪些情况需要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答:初次申请或通过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治疗和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以及注销异地就医登记再次申请的,均应按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认定时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认定资料,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三、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能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答:不能。
四、  门诊特殊疾病一次最多可以申请几种疾病?
答:一次最多可以申请5种疾病。
五、  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是否可以再向另外具有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
答: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六、  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复查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七、  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认定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吗?
答:可以。
='fo?Mie ?Y ??Y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和医院机构级别确定:
(一)  按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  按高档次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四、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的病种,治疗机构如何与参保人员结算?
答: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均按项目付费进行费用结算,报销按上述公式进行结算。
五、  门诊特殊疾病期间可以住院吗?
答:可以住院。但产生的治疗、检查、药品等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六、  如果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关检查设备,可以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吗?
答: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的医疗机构无相关检查设备,经治疗机构的主诊医院提出意见,医保部门鉴章确认后可以在我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外检,外检费用按规定在治疗机构结算。
七、  如治疗的医疗机构无相应药品,可以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不行。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药品,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需要,治疗机构开具的外购药品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非基药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