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640日期:[ 2012/12/11 ]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进行的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试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省卫生厅《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并结合医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科教信息科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处室密切配合,负责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承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指导、复查、审定及效果评估等任务。
(二)科教信息科具体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工作,各科主任、护士长具体组织实施本本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即继教项目开展、考试考核、学分登记、审核、存档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学分分类及学分授予标准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两类: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相应规定相应级别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
4、参加国际、全国、省级(片区)学术会议,按相应等级授予不同学分,同一会议不得重复记分。
Ⅱ类学分:由市、厅(局)、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医学杂志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等,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GN、邮发代号的杂志刊物授予Ⅱ类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8—6学分
国内刊物 6—4 学分
地(市)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2、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3、由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授予2分,参加者授予1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全院医、药、护、技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得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总分不得低于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考核和登记能对每位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提高情况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是建立个人技术档案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和科室应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严密组织,严格要求,认真搞好学分考核和登记工作。
(二)个人获得相应类别学分证明后交科教信息科,经验证属实后填入个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将手册于每年12月上旬前由科室统一收集报科教信息科审核。学分登记手册由个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不得遗矢。
(三)、科教信息科负责更换、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学分复核、签章等。科教信息科每年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教情况和所获学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是否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评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涂改、伪造学分者,一经查实即当年继教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