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省医保优化了门特结算模式。
一、结算方式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门特的参保人员在省本级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联网结算的医疗结构即为当年度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若因个人原因需要更换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申请变更,变更后当年门特医疗费用按病种的最高限额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只能变更一次,变更成功次日生效。
二、就医范围
参保人员变更门特结算医疗机构后,可在成都市范围内省本级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和成都市异地门特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已办理了异地安置备案的的参保人员,可在安置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安置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开通异地门特直接结算,则可联网结算。
三、办理方式
(一)单位办理
参保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单位经办人员通过省本级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办理。
(二)窗口办理
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办理,并填写《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三)APP办理
参保人员可通过“四川医保”APP自助申请办理。
温馨提示
1、若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时该病种已超年度病种限额,将无法办理变更业务。
2、除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精神病(稳定期),结核病,青光眼,肝、肾、肺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外,同一类别下所有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需要同时变更,不能单独变更某一个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